浙江省泵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浙江省泵閥行業協會浙江省泵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Zhejiang Pump & Valve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ZJP&VI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浙江省范圍內的多種經濟成份從事工業泵、工業閥門及泵閥相關鑄造、密封件、閥桿等相關配套產品生產、銷售、科研、信息的工商企業或團體自愿組建,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團組織,是社會中介組織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改革開放,做好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發揮聯系政府和企業的橋梁紐帶作用,當好政府的參謀和助手,在行業內,通過提供信息、咨詢、交流、調研、培訓、溝通等各種服務方式,起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中共永嘉縣甌北街道工作委員會。本團體接受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甌北五星工業區質檢大樓3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研究行業發展戰略。 1、研究行業發展戰略,協助編制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2、根據國外經濟形勢、行業態勢、技術發展、法律環境等方面變化,適時建立行業預警與應急機制,應對重大危機與挑戰; 3、預測可能危及行業可持續發展的有關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環境保護、市場秩序等重大隱患,建議政府開展行業整頓治理。 (二)規范行業有序發展。 1、建立行業內部自律機制,制訂職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公平秩序,防止低價無序競爭; 2、建立行業維權機構,維護會員企業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3、鼓勵會員企業資產聯合重組、并購,配套協作,推進資源優化配置; 4、建立行業信息披露制度,公開披露會員不遵守行規行約信息。 (三)提升區域行業品牌。 1、制定行業品牌培育計劃,推進行業、企業品牌提升;鼓勵引導會員企業申報各級名牌產品、著名商標、知名商號等,創建自主品牌; 2、舉辦泵閥博覽會,開展行業品牌宣傳,樹立品牌形象,增強區域行業凝聚力和競爭力。 (四)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 1、協助政府做好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工作; 2、開展行業統計,分析行業發展趨勢,發布行業統計信息; 3、組織開展行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行業科學技術進步獎、工人技能鑒定、職業技能競賽、職工繼續教育、行業先進單位及個人評選表彰等公益性活動。 (五)提供各種有效服務。 1、組織開展各類與行業相關的培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內外行業組織、相關科研院校、科技中介組織建立關系,推進同行合作與交流;推進產學研合作,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開發新產品; 2、加強同用戶主管部門、設計院、行業機構以及技術歸口部門建立關系,開展信息互通與技術交流、標準貫徹、行業訂貨會等方面活動; 3、組織機械設備、配套件集中采購活動,降低會員企業采購成本; 4、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國內外各種專業展銷會、引資會、報告會等活動; 5、積極籌建泵閥培訓基地,為會員企業提供服務; 6、建立行業發展專家咨詢委員會,為會員企業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7、創辦行業內部刊物,宣傳行業品牌,交流經驗,介紹行業發展動態,發布產品、人才、技術、市場等方面信息; 8、組織編制發行“浙江省泵閥名優產品總匯”; 9、建立行業科技、信息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人才招聘,建立人才庫,向會員企業提供科技人才信息; 10、積極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國內外泵閥行業標準化活動,制訂行業內控標準,提高行業技術、管理水平; 11、積極向上級行業組織推薦會員、理事單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注冊,經營穩定,信譽較好的主營泵閥產品的工商企業及專業性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1年【最長不超過一屆】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對會員單位或個人的表彰與獎勵; (十一)聘請本會高級顧問、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團體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2個月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秘書長負責起草與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因故不能履行職責的,由副秘書長代行其職權;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領導機關規定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及黨建領導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四十七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五十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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